谭丽娜与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丽娜, 1984年12月15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贵定县。
委托代理人谭明荣,贵州省贵定县人,大专文化,住贵州省贵定县,系原告谭丽娜之父。
被告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庆熙路25号邮政大厦五层。
组织机构代码59837XXXX。
法定代表人章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丽娜诉被告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丽娜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丽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丽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丽娜负担。
审判员 陈留龙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凌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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