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省贵定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定县城关镇迎宾大道景隆花园商住楼B2栋1单元2号。
组织机构代码58726XXXX。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龙,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68号(佳和花园25楼A座)。
组织机构代码:21443XXXX。
法定代表人周裕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剑超,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露,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贵定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省贵定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贵定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贵定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 337元,减半收取14 168.5元,由原告贵州省贵定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罗福江
审 判 员 杨先茂
人民陪审员 戢 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鲁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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