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叶春桃适用特殊案件案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肖林,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遵义。
被申请人叶春桃。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叶春桃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以被申请人主动结清拖欠贷款本息,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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