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09
原告张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张某某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杨波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振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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