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张某某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杨波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振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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