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新强诉被告申学明、重庆梓豪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新强。
被告申学明。
被告重庆梓豪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有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李斌,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勋涛,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强诉被告申学明、重庆梓豪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新强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得知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将相应的赔偿款项通过被告重庆梓豪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给实际车主申修进,而申修进又未与被告申学明联系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原告徐新强,原告徐新强将以被告申学明与实际车主申修进为共同被告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新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新强承担。
审判员 陈国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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