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进新诉被告何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邹进新。
被告何全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进新诉被告何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进新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纠纷为合同纠纷,需准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进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邹进新承担。
审判员 赵 正 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瑶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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