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寿红诉被告李伯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寿红。
委托代理人吴平学,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伯渠。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寿红诉被告李伯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寿红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寿红待查明被告适格主体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寿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寿红承担。
审判员 任 富 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家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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