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小刚诉被告田茂华、田禹、邓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09
原告邹小刚。

被告田茂华。

被告田禹。

被告邓建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刚诉被告田茂华、田禹、邓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自愿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小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小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小刚承担。

审判员  任 富 春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家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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