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春维诉被告张洪、遵义市汇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春维。
委托代理人幸好运。系原告何春维之侄子。
被告张洪。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渝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炼,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曙,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平学,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维诉被告张洪、遵义市汇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维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并提交了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预交款凭单7张,金额9.7万元,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先行给付原告何春维医疗费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维乘坐被告张洪驾驶的贵CLE269号轻型自卸货车从镇南镇泰坪村牛丝台返回务川途中,因被告张洪操作不当致该车辆翻车,原告何春维被摔出车外受伤。该事故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洪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何春维无责任。被告张洪驾驶的贵CLE269号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遵义市汇渝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10万元。现原告何春维尚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尚未终结,已用去医疗费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先行给付原告何春维医疗费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