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爱江诉被告张力成、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爱江。
被告张力成。
被告张琴,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江诉被告张力成、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爱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刘爱江承担。
审判员 陈 国 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被告张力成。
被告张琴,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江诉被告张力成、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爱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刘爱江承担。
审判员 陈 国 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