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元青与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兰元青,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委托代理人王德林。
被告陈俊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元青诉被告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元青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元青以需要时间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元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元青负担。
审判员 罗 文 才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文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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