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汉林与付尚燕、付举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兰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委托代理人宋培宇,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甲,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法定代理人付某乙,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系付某甲的爷爷。
被告付某乙,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付某甲、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兰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向正荣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凌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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