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申某某,1981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以“无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江 南
人民陪审员 陈庆刚
人民陪审员 喻海坤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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