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山与罗会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青山,贵州省贵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罗会祥,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山与被告罗会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山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青山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青山承担。
审判员 王积文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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