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明祥与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兰明祥, 1955年3月22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陈俊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明祥诉被告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明祥于2015年11月5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明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明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明祥负担。
审判员 陈 留 龙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文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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