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明亮诉被告冉龙章、务川佬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11
原告汪明亮。

被告冉龙章。

被告务川佬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文鸣,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亮诉被告冉龙章、务川佬佬族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明亮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明亮以其已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汪明亮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交纳683元,由原告汪明亮承担。

审判员  赵 正 权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瑶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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