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及第三人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某某。
被告李某甲。
第三人李某甲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甲及第三人李某甲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处理好了小孩的抚养关系为由,于2015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 宗 洪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家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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