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海燕诉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唐仁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邹海燕。
委托代理人邹启贤,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学。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仁学。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天洪渡楼盘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海燕诉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唐仁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海燕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海燕以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协商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邹海燕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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