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肖某甲。
被告肖某乙。
原告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甲以“因证据不充分,待收集充分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甲承担。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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