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元有与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12
原告兰元有,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委托代理人王德林。

被告陈俊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元有诉与被告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元有于2015年11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元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元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元有承担。

审判员  马灯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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