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祥与宋广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明祥,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宋广臣,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祥诉被告宋广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祥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祥负担。
审判员 向正荣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