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12
原告罗某,女,布依族,1977年5月28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盘江镇。

被告何某某,男,布依族,1977年5月13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盘江镇。

原告罗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1月4日庭审的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罗 文 才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文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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