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被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12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被告莫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证据不足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证据不足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庭容舫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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