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棋诉与杨明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国棋,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杨明建,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棋诉被告杨明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棋于2015年11月12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棋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国棋负担。
审判员 向正荣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凌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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