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勤与叶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被告叶某某,浙江省乐清市人,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双方所生孩子已经成年,不需要法院明确抚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诉讼中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罗福江
审 判 员 杨先茂
人民陪审员 马新明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鲁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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