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华丽利与杨再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15
原告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丽利,个体户,住址浙江省绍兴县,现住贵州省黎平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陆伟,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再国,个体户,住址贵州省锦屏县,现住从江县.

委托代理人徐增贵,贵州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盛君,贵州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华丽利与被告杨再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华丽利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华丽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华丽利负担。

审判员  胡 蓉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开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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