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顺利诉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张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2:16
原告林顺利。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昕,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堕却乡堕却街上,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曾昌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选明。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永良,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749。

原告林顺利诉被告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下称昌文公司)、张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郑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顺利的委托代理人李昕、被告张选明的委托代理人孙永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昌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5日,被告昌文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3月25日,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张选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现还款期限早已超过,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

被告张选明辩称,被告张选明的保证期间已届满,不应承担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张选明的诉讼请求。

被告昌文公司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1、借条一份,拟证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昌文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3月25日,被告张选明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被告张选明质证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认为保证期限已经超过,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院采纳被告张选明的质证意见。

被告昌文公司、张选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昌文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3月25日,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张选明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未约定保证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林顺利与被告昌文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昌文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张选明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案系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本案已超过保证期间,被告张选明的保证责任已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林顺利借款30万元。

二、驳回原告林顺利对被告张选明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相关规定交纳案件上诉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交纳案件上诉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郑 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尚源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