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品碧诉陈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2:17
原告王品碧。

被告李红萍。

原告王品碧诉被告陈启福(被告李红萍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陈启福于2015年2月28日死亡,本院对本案中止诉讼,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追加李红萍为被告参加诉讼,由审判员黄尧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品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品碧诉称,2014年4月28日,陈启福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借款到期后,陈启福未履行还款义务,现陈启福已死亡,为维护权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

原告王品碧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借条一份,拟证明陈启福于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定于同年7月28日前归还。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调取并当庭出示了陈启福与被告李红萍的户籍登记证明,证明内容为被告李红萍与陈启福系夫妻关系。原告质证无异议。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内容真实、形式与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予认定。

被告李红萍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红萍与陈启福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8日,陈启福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定于同年7月28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陈启福未履行还款义务,现陈启福已于2015年2月28日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被告李红萍与陈启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被告李红萍与陈启福的共同债务,现陈启福已死亡,应由被告李红萍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红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品碧借款本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红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尧举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源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