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珍申请宣告杨敏失踪一审判决书
申请人吴学珍。
申请人吴学珍申请宣告杨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3日,申请人吴学珍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04年4月17日,杨敏与申请人之弟吴学平生育一子吴某某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5月20日,吴学平死亡,吴某某现由申请人抚养,为让其得到更好的生活环境,特申请杨敏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杨敏,住贵州省清镇市电建二公司,系申请人吴学珍的侄子吴某某之母。现申请人以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社区居委会及六枝特区公安局那克派出所认可的吴某某自述的《情况说明》中,有关杨敏离家出走达10年之久至今未归的内容为依据,申请杨敏失踪。
本院认为,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社区居委会及六枝特区公安局那克派出所并非杨敏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及公安机关,仅凭上述两部门认可未成年人吴某某陈述的关于杨敏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内容,不能作为杨敏下落不明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学珍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尧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尚源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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