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18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侦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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