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毅与刘伟、吴德碧、杨国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徐毅,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
委托代理人周正君。
被告刘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吴德碧,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杨国碧,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8楼16号。
负责人董小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夜郎路83号。
负责人张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毅诉被告刘伟、吴德碧、杨国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毅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退还原告徐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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