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泰尔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六枝特区大用镇黑石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钱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春卡。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六枝特区大用镇黑石头煤矿,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大用镇汆港村,组织机构代码75535XXXX。
代表人李其蕾,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杭州安泰尔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泰尔公司)诉被告六枝特区大用镇黑石头煤矿(下称黑石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泰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春卡、李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黑石头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泰尔公司诉称,2013年5月21日,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编号为ATX2013《避难硐室安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规格、价款、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安装了“60人避难硐室”,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013年6月27日,该工程经原、被告双方检验合格,质量保证期于2013年6月27日至2014年6月27日。该工程总价款为432000元,依约均早已到期,但截止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7800元,被告之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之约定,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800元,违约金139276.8元(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应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共计247076.8元。
原告安泰尔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3、《避难硐室安装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对产品规格、价款、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4、《发票》四份,拟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开具了货物发票。
5、《预验收报告》一份,拟证明工程验收合格,质量保证期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7日。
6、《付款凭证》四份,拟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324200元,尚欠107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7、《违约金计算说明》一份,拟证明依据合同约定,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应支付原告滞纳金52876.8元,违约金86400元,共计139276.8元。
本院认为,违约金应结合本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被告黑石头煤矿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ATX2013《避难硐室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销售规格型号为KD60/96,产品名称为60人避难硐室设备一套给被告,价值432000元,货款含税、运费、安装调试费及紧急避险系统专项设计费,不含硐室土建施工费……;合同签订之日,被告支付原告定金20000元;避难硐室全部设备抵达被告煤矿前,被告付货款的30%(扣除定金为109600元);避难硐室设备安装时,付货款的30%;避难硐室设备调试完成并通过驻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被告付货款的30%;一年质保期限满后,被告付余款43200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须承担合同总金额0.3‰的滞纳金,超过30日仍未付款的,除支付滞纳金外还须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设备运到被告矿井并安装,期间,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324200元。2013年6月27日,安装的设备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质量保证期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7日。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7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签订的《避难硐室安装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作为出卖人,已将被告购买的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质量保证期已过,但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7800元之诉请,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时依约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给付,又称滞纳金。本案中,原告同时主张滞纳金与违约金,属重复主张。对原告主张滞纳金之诉请,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请,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此主张,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货款总额的20%计算,但被告实际已支付原告货款324200元。结合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原告的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7800元的20%计算,为107800元×20%=215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枝特区大用镇黑石头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安泰尔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7800元,违约金2156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安泰尔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5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相关规定交纳案件上诉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交纳案件上诉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肖鸿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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