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成莲诉被告黄显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25
原告徐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黄某某,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离开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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