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德重诉贵州龙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车德重,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泽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晓丹,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龙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南白镇南端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薛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兵,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
原告车德重诉被告贵州龙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德重于2015年8月19日以愿意等待被告修建房屋完工后要所购的房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德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车德重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