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正友与曾正全、王秀彬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曾正友,四川省资中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永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正全, 1973年9月5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
被告王秀彬,四川省资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正友诉被告曾正全、王秀彬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正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正友负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郑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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