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芬与蒋维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明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熊良书。
委托代理人王愿。
被告蒋维亮,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芬诉被告蒋维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本案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明芬承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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