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26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协商和好了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