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守莲与李承刚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守莲,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承林,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承刚,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成志,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成霞,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莲诉被告李承刚、李承林、李成志、李成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守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守莲负担。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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