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免松诉汪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26
原告陈免松,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汪鑫,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免松诉被告汪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免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免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免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免松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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