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舟先诉杨世全、张文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舟先,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世权,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文学,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舟先与被告杨世权、张文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舟先以被告杨世权已主动将集体山林补偿款支付给原告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舟先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舟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舟先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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