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某某诉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淳某乙甲(又名淳某乙),贵州省遵义县人 。
被告胥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某乙甲与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淳某乙甲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淳某乙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某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淳某乙甲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郑舟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