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26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合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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