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成常诉丁道霞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邓成常,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丁道霞,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成常与被告丁道霞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成常以与被告丁道霞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成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成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成常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