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均与简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27
原告陈文均,贵州省绥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 涌,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均诉被告简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告简涌的住所地系贵州省正安县俭坪乡俭坪村院子组,原告陈文均的住所地系贵州省绥阳县旺草镇小河口村何庄组,原告现在的经常居住地系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齐心组。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系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简涌的住所地不在遵义县范围内,原告陈文均现在所在地系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齐心组。借款合同中也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文均诉被告简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9,810.00元,由原告陈文均退回。

审 判 长  游洪江

人民陪审员  李其武

人民陪审员  王章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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