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27
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黄 某,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陈某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逾期后,原告仍未缴纳,本院又再次书面通知原告在2015年5月24日前交清案件受理费200.00元,但逾期后,原告陈某某仍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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