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满付诉龚礼祥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龚某甲,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文勇,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龚某乙,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龚某甲诉被告龚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甲以被告龚某乙正在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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