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和平诉黄照中排除妨碍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冯和平,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黄昭忠,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和平诉被告黄昭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和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冯和平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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