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云前诉任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谷云前,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任成忠,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谷云前诉被告任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胡昌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谷云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任成忠偿还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延期利息4000.00元。审理中,原告谷云前以被告任成忠答应偿还其借款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云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云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谷云前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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