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致盟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28
原告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伟, 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富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致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致盟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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