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玉涛,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需要调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 朝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昌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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